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牙周康)

商品评价:----
通 用 名: 甲硝唑芬布芬胶囊
规  格: 0.175g*10粒
单  位:
生产产商: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44024442
品牌名称: 特一
    警示语:
    ★剂  型: 胶囊剂
    品  名: 特一 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牙周康)
    通 用 名: 甲硝唑芬布芬胶囊
    作用类别:
    规  格: 0.175g*10粒
    单  位:
    生产产商: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44024442
    品牌名称: 特一
    产  地:
    指导零售价:
    ★性状
    本品为胶囊剂,内容物为白色或微黄色粉末或颗粒。
    ★成份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甲硝唑100mg,芬布芬75mg。
    ★适应症
    本品用于牙龈炎,牙周炎等疾患。对口腔炎,舌炎等亦有一定疗效。
    ★贮藏
    遮光,密封保存。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次2粒,一日3次。一日总量不超过14粒。
    ★不良反应
    1. 本品最严重不良反应为高剂量时可引起癫痫发作和周围神经病变,后者主要表现为肢端麻木和感觉异常。某些病例长期用药时可产生持续周围神经病变。 2. 其他常见的不良反应: (1) 胃肠道反应,如胃痛﹑胃烧灼感﹑恶心﹑食欲减退﹑呕吐﹑腹泻﹑腹部不适﹑味觉改变﹑口干﹑口腔金属味等,少数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包括胃溃疡﹑出血﹑甚至穿孔。 (2) 可逆性粒细胞减少。 (3) 过敏反应,皮疹﹑麻疹﹑瘙痒等。 (4) 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痛﹑眩晕﹑晕厥﹑感觉异常﹑肢体麻木﹑共济失调和精神错乱等。 (5) 其他有发热﹑阴道念珠菌感染﹑膀胱炎﹑排尿困难﹑尿液颜色发黑等,均属可逆性,停药后自行恢复。 (6) 白细胞数轻度下降﹑血清转移酶微升等较少见。
    ★有效期
    24个月
    ★禁忌
    1. 对本品或吡咯类药物过敏史者禁用。 2. 阿司匹林引起哮喘者禁用。 3. 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疾病患者禁用。 4. 血液病﹑消化道溃疡患者禁用。 5. 严重肝﹑肾功能损害患者禁用。 6.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7. 儿童禁用。
    注意事项
    1. 致癌﹑致突变作用:动物试验或体外测定发现本品具致癌﹑致突变作用,但人体中尚未证实。 2. 使用中发生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 3. 本品可干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三酰甘油﹑己糖激酶等的检验结果,使其测定值降至零。 4. 用药期间不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因可引起体内乙醛蓄积,干扰酒精的氧化过程,导致双硫仑样反应,患者可出现腹部痉挛﹑恶心﹑呕吐﹑头痛﹑面部潮红等。 5. 肝功能减退者本品代谢减慢,药物及其代谢物易在体内蓄积,应减量使用,并作血药浓度监测。 6. 本品可自胃液持续清除,某些放置胃管作吸引减压者,可引起血药浓度下降。血液透析时,本品及代谢物迅速被清除,故应用本品不需减量。 7. 厌氧菌感染合并肾功能衰竭患者,给药间隔时间应由8小时延长至12小时。 8. 重复一个疗程前,应做白细胞计数。 9. 同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有交叉过敏反应。 10. 念珠菌感染者应用本品,其症状会加重,需同时给抗真菌治疗。
    药物相互作用
    1. 本品能抑制华法林和其他口服抗凝药的代谢,加强它们的作用,引起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2. 与苯妥英钠﹑苯巴比妥等诱导肝微粒体酶的药物合用,可加强本品代谢,使血药浓度下降,而苯妥英钠排泄减慢。 3. 与西咪替丁等抑制肝微粒体酶活性的药物合用,可减慢本品在肝内的代谢及其排泄,延长本品的血消除半衰期(t1/2β),应根据血药浓度测定的结果调整剂量。 4. 本品干扰双硫仑代谢,两者合用时患者饮酒后可出现精神症状,故两周内应用双硫仑者不宜再用本品。 5. 本品干扰血清氨基转移酶和乳酸脱氢酶的测定结果,可使胆固醇﹑三酰甘油水平下降。
    药理毒理
    本品中甲硝唑对大多数厌氧菌具强大抗菌作用,但对需氧菌和兼性厌氧菌无作用。抗菌谱包括脆弱拟杆菌和其他拟杆菌属、梭形杆菌、产气梭状芽孢杆菌、真杆菌、韦容球菌、消化球菌和消化链球菌等。其杀菌浓度稍高于抑菌浓度。甲硝唑的杀菌机制尚未完全阐明,厌氧菌的硝基i丕原酶在敏感菌株的能量代谢中起重要作用。本品的硝基还原成一种细胞毒,从而作用于细菌的DNA代谢过程,促使细胞死亡。耐药菌往往缺乏硝基还原酶因而对甲硝唑耐药。 芬布芬为一种长效的非甾体抗炎镇痛药。进入体内后代谢成为联苯乙酯,可抑制环氧酶的活性,使前列腺素的合成减少而产生抗炎、镇痛及解热作用。
    儿童用药
    儿童禁用。
    老人用药
    老年患者因肝﹑肾功能减退,应用本品时需监测血药浓度并注意肾脏毒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本品可透过胎盘,迅速进入胎儿循环。动物试验发现腹腔给药对胎仔具毒性,而口服给药无毒性。本品对胎儿的影响尚无足够和严密的对照观察,因此孕妇禁用。甲硝唑在乳汁中浓度与血中相仿。动物试验显示甲硝唑对幼鼠具致癌作用,因此哺乳期妇女不宜使用。若必须用药,应暂停哺乳,并在疗程结束后24~48小时方可重新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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