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语 :
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剂 型 :
片剂
品 名 :
赖诺普利片
通 用 名 :
赖诺普利片
作用类别 :
规 格 :
10mg*14片
单 位 :
盒
生产产商 :
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0960265
品牌名称 :
产 地 :
指导零售价 :
元
- 英文名称
-
Lisinopril Tablets
- ★性状
-
本品为粉红色片。
- ★成份
-
赖诺普利
- ★适应症
-
高血压:
本品用于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及肾血管性高血压。可单独服用或与其他降压药合用。
充血性心力衰竭:
本品可与洋地黄或利尿剂相配合作为充血性心力衰竭的辅助治疗。
急性心肌梗塞:
本品用于治疗急性心肌梗塞后24小时内血液动力学稳定的患者,能预防左室功能不全或心力衰竭的发展并提高生存率。患者在合适的条件下应接受常规推荐的治疗如抗栓剂、阿斯匹林以及β-受体阻滞剂。
- ★贮藏
-
在室温下储存。
- ★用法用量
-
本品应口 服,一日一次。和其他需一日一次服用的药物相同,本品应当在每天大致相同的时间服用。本品的吸收不受食物影响。应根据患者的情况和血压反应个体化调整剂量(见【注意事项】)
原发性高血压:
本品可单独使用或和其他类型的抗高血压药物联合治疗。
起始剂量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常规推荐的初始剂量为每日10毫克。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高度激活的患者(特别是肾血管性高血压、低盐或低血容量状态,心功能失代偿,或严重高血压)可能在首次服药后出现血压过度降低。对于这些患者推荐的起始剂量为2.5-5mg,并应在医疗监护下开始治疗。肾功能不全的患者需要更低的剂量。
维持剂量
通常有效的维持剂量为一日一次,一次20mg。一般来讲,如果治疗2至4周内未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可进一步增强剂量。在长期临床对照试验中使用的最大剂量为一日80mg。
使用利尿剂的患者
初次使用本品有可能出现症状性低血压,这在服用利尿剂的病人中更多见,故需特别注意,因为患者可能会处于低血容量或低血钠状况。在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前的二至三天应停止服用利尿剂(参考【注意事项】),对不能停止服用利尿剂的高血压患者,本品的初始剂量为5毫克。应监测肾功能和血清钾,随后视血压情况调整本品剂量。如有必要,可以恢复使用利尿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剂量调整
肾衰竭病人的剂量调整应以表一所列的肌酐清除率为依据。
表一
肌酐清除率(ml/min) 初始剂量(mg/日)
小于10(包括透析患者) 2.5mg*
10-30 2.5-5mg
31-70 5-10mg
*剂量和/或服用次数应根据血压情况而调整。
剂量可逐渐调高至控制血压或至最大剂量每天40毫克。
充血性心力衰竭
对于症状性心力衰竭的患者,作为配合洋地黄和利尿剂治疗的辅助方法,本品的起始剂量为2.5mg,一日一次。为了减少死亡及住院联合的治疗风险,本品剂量的增加不应在短于2周的时间间隔内超过10mg。应根据患者个体的临床反应对剂量进行调整。
一般有效剂量范围是一日一次,每次5~20mg。
对于极有可能发生症状性低血压的病人,例如伴有或不伴有低钠血症的盐丢失患者、低血容量的患者,以及正接受强利尿剂治疗的患者,如有可能应在接受本品治疗之前纠正上述情况,并在初次给药时应严密监测血压。
急性心肌梗死
本品可在心肌梗塞症状发生24小时内应用。如果收缩压低于100mmHg则不可以开始治疗。首剂给予5mg口服,24小时后及48小时后再分别给予5mg,10mg口服,随后一日一次,一次10mg。对低收缩压的病人(收缩压为120mmHg或以下)在治疗开始时或梗死发生后三天内应给予较低剂量(2.5mg)(参见【注意事项】)。如果发生低血压(收缩压低于或等于100mmHg),一日 5mg维持量可在必要时临时降至2.5mg。如果低血压持续存在(收缩压低于 90mmHg持续一小时以上)应停止使用本品。
用药应持续六周。出现心衰症状的病人应继续使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中“充血性心衰”部分)
本品可与静脉或透皮吸收的硝酸甘油合用。
儿童: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在儿童中建立,因此不推荐儿童使用。
老年人:临床研究中,药物的安全性或有效性与患者年龄的变化无相关性。在老年性肾功能下降时,应该参照表一(参见肾功能损害时的剂量调整)的原则决定本品的初始剂量。随后用药量应该根据血压的变化而调整。
- ★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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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品和其他ACE抑制剂治疗期间观察到或报告的不良反应
血液和淋巴系统
代谢和营养障碍
很罕见:低血糖
神经系统和精神障碍
心血管系统
呼吸系统,胸和纵膈疾病
胃肠道疾病
皮肤及皮下组织疾病
已报道了一组综合症状,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症状:发热、血管炎、肌痛、关节痛/关节炎、ANA阳性、血沉升高、嗜酸性细胞及白细胞增多,皮疹、光过敏或其他皮肤病学反应亦可能发生。
肾脏和泌尿系统疾病
生殖系统疾病
一般情况和用药部位反应
不常见:疲劳、虚弱。
实验室发现:
不常见:血尿酶升高、血清肌酐升高、肝酶升高、高钾血症。
罕见:血清胆红素升高、低钠血症。
-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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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个月
- ★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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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产品任何成份过敏者或曾使用ACE抑制剂治疗而引起血管性水肿,以及遗传性或特发性血管性水肿的患者禁用。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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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症状性低血压:症状性低血压在无并发症的高血压病人中很少见到。一旦发生低血压情况,患者应仰卧,如需要应静脉输注生理盐水。一次短暂低血压反应不应成为继续用药的禁忌,一旦扩容后血压上升,再用药通常是可行的。如产生症状性低血压,可能需要减少本品的用量或停止治疗。 2.急性心肌梗塞时的低血压:急性心肌梗塞病人在用血管扩张剂治疗后有进一步血液动力学恶化的危险时,不能用本品治疗。 3.肾功能损害:对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用ACE抑制剂后产生的低血压可导致肾功能损害进一步加重。 4.血液透析:已有报道发现接受某种血液透析治疗(例如用高滤过性膜AN69)的患者合并用ACE抑制剂的患者中已有过敏反应。此类患者应考虑用不同类型的透析膜或用其它类的抗高血压药物。 5.过敏/血管神经性水肿:使用包括本品在内的ACE抑制剂时患者面部、手脚、口唇、舌部、声门和/或喉部出现血管神经性水肿的情况罕有报道。对这些患者,应立刻停止服用本品并采取适当的监护,待症状完全消失后方可允许患者离开。如果过敏只局限在面部及唇部,一般停药后即可恢复正常。使用抗过敏药可减轻症状。 6.种族:血管紧张转换酶抑制剂在黑人患者中引起血管性水肿的发生率比非黑人患者高。 7.脱敏:在脱敏治疗(昆虫毒素)期间接受ACE抑制剂的患者可出现持续的过敏反应,同样的患者临时停用ACE抑制剂可避免过敏反应,但如再接受过敏原刺激,过敏反应会再发生。 8.咳嗽:曾有报道显示使用ACE抑制剂可引起咳嗽,其特征为无痰性、持续性咳嗽,停药后可消失。ACE抑制剂引起的咳嗽应考虑为咳嗽的鉴别诊断之一。 9.外科/麻醉:对接受大手术或使用可产生低血压的麻醉剂的患者,本品可抑制继发于代偿性肾素释放的血管紧张素II的形成。如果认为所发生的低血压是由此机制引起,可通过扩容纠正。
- 药物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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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尿剂,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同时加用一种利尿剂,通常增加其抗高血压的疗效。 已经使用特别是最近使用利尿剂的患者,合用本品时偶然会产生血压过分下降的情况。在开始本品治疗前停用利尿剂,可以减少症状性低血压出现的可能性。
- 药物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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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量的症状可表现为严重低血压、电解质紊乱和肾衰。过量服用药物后,患者应接受密切的监护。根据症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选择治疗措施。应采用阻止吸收和加速排泄的措施。如出现严重低血压,患者可处于休克状态,应迅速静脉滴注生理盐水。如可能,可考虑使用血管紧张素II治疗。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可以通过血液透析清除。应避免使用高通量的聚丙烯腈透析膜。应经常监测血清电解质和肌酐。
- 药理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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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诺普利是一种肽类的二肽酶抑制剂。它可抑制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后者可催化血管紧张素I转换为血管收缩肽,即血管紧张素II。血管紧张素II可刺激肾上腺皮质分泌醛固酮。抑制ACE可使血管紧张素II浓度降低从而使升压作用及醛固酮分泌下降。后者的降低导致血清钾的升高。 赖诺普利主要通过抑制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降低血压,同时赖诺普利亦对低肾素性高血压有降压作用。ACE和可以降解缓激肽的激肽酶II相同,但增加血液内缓激肽(一种血管扩张肽)水平是否与赖诺普利的降压功能有关仍待阐明。
- 药代动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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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诺普利是一种口服有效的不含巯基的ACE抑制剂。
- 儿童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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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在儿童中建立。
- 老人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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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研究中,药物的安全性或有效性与患者年龄的变化无相关性。在老年性肾功能下降时,应该参照表一(参见肾功能损害时的剂量调整)的原则决定本品的初始剂量。随后用药量应该根据血压的变化而调整。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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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间不推荐使用赖诺普利,如发现怀孕应尽快停用。